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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日期:2026-07-22   来源:
1 劳动规章制度检查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2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检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工会法第五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工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工会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检查 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4 高温劳动保护检查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5 特殊劳动保护检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三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三条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6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标准检查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7 禁止使用童工检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第八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8 社会保险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中编办综合局关于对“统模式”实施前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核查追缴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25〕241号)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款
9 劳务派遣检查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三、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
10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检查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11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检查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四条
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及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的相关决定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12 妨碍行政执法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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