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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发布日期:2023-07-12   来源:司法

孟村回族自治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序号

事项

名称

事项

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

部门

出具

部门

备注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一、公安领域

1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等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3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

4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

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5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证明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十三条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相关主管部门

6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7

身体条件证明

身体条件符合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第139号令)第十八条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医疗机构

8

赴澳门就学办理签注的在学证明

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5]616号)第四项第五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澳门高等院校

9

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七条第四项

市、县级公安机关

申请人工作单位

10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婚姻公证书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八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香港、澳门律师行

11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抚养权公证书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九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2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收养关系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九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3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内地无子女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五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4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出生证明公证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户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七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5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父母子女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八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6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第九条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第一章第三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7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无法采集的手指伤病证明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出[2012]207号)第五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二级以上医院

18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 (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出[2012]207号)第九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9

《边境通行证》申领人关于现实表现情况的审核意见

办理《边境通行证》审批业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42号,2014年6月29日修改)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审核,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审核;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0

健康证明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入境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2004年8月15日发布)第九条

有权限的公安机关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

21

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

办理居留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中国驻外使领馆

二、交通运输领域

22

理论教练员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公安交警部门

理论教练员应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操作教练员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

23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23月29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令公布,20218月11日修订)第十一条

市、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4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23月29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12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令公布,20218月11日修订)第十一条

市、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

25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市、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2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第六条

市、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27

出租汽车驾驶员体检证明

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令公布,20218月11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28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20223月29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

29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23月29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6年第9号令发布,20196月21日修订)第九条、第十一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30

学校资产证明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31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32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法院

33

死亡证明材料(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法院

34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公证机构

35

经济困难证明

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颁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遗属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6

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37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38

孤儿、孤寡老人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39

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40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法院

41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法院

42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原用人单位

43

死亡证明

申请工伤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法院

四、文化旅游领域

44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十条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

45

无犯罪记录证明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五、市场监管领域

46

企业法人迁移证明

企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6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 号),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第四部分 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1】市场主体迁移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2.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仅用于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取)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

47

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主管部门

48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49

验资证明、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申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 号),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第一部分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50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用于办理食品小餐饮和小作坊登记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51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52

体检报告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考试机构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53

姓名更改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九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54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股东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

55

不动产坐落变更证明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地名管理部门

56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用人单位

57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关系证明(户口簿等不能证明的)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基层组织、人民法院等

58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法院

59

个人姓名变更登记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60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七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施工单位

八、卫生健康领域

61

医疗机构设置提交的资信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五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62

资产评估报告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63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二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64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65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出具的证明需经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

66

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用于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修改医师资格证书中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

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67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公布)第十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68

婚育情况证明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村委会

69

农村户口状况证明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村委会

70

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审核另一方情况)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法院

71

1992年4月以前抱养提供合法抱养证明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二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村(居)委会

72

婚育情况证明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15〕13号)

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3、婚姻状况证明;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乡镇政府、村委会

73

婚育情况证明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一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村委会

74

独生子女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法院

75

配偶死亡证明

丧偶再婚后再生育审批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十九条

《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冀卫规〔2019〕5号,2019年12月2日公布)第二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法院

76

亲子鉴定证明

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

77

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需要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无支付能力证明(不能提供《低保证》《五保证》的)

申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

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第八条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工作单位

九、民政领域

78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

79

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法院、医疗机构等

80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81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82

亲属关系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公证机构

83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84

子女情况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85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86

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法院

87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法院

88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港澳台居民、华侨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婚姻登记部门

港澳台公证机构;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89

外国人本人无配偶证明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授权的婚姻登记部门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90

生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证明材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县级民政部门

监狱、戒毒所等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

91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军人申请婚姻登记时,需提交的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章第九条(民发〔2021〕2号)

婚姻登记部门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军地联合办理

92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三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93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94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体素质以及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95

丧偶死亡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二十九条

婚姻登记部门

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法院

96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97

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十、司法行政领域

98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市、县级法律援助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9

申请人经历证明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申请人所在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的证明)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明)

100

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岗位证明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申请人原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