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卫生健康系统举报投诉管理工作,加大对卫生计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就医和计生行为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孟村回族自治卫生健康局办公室是举报投诉受理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投诉电话:0317--6760321邮箱:mcwj2568@sian.com,传真:0317--6760321。
第三条 投诉受理部门职责:
(一)统一受理举报投诉;
(二)负责分发举报投诉;
(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举报投诉办理情况;
(四)负责协调重大复杂举报投诉办理工作;
(五)负责反馈举报投诉办理结果。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传真、来人等方式接收的卫生计生举报投诉。
第五条 举报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及违法、违规行为;
(二)被举报投诉的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在我局管辖范围内。
第六条 受理举报投诉后,依据监管职责,及时交办有关科室或单位。凡是能够立即交办的,应立即交办。投诉举报材料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
第七条 举报投诉按照监管职责分为案件类和管理类。违纪类案件类的由局负责纪检监察的党局办负责承办;管理类的按照监管职责区分,由相应科室或下属单位负责承办。
第八条 重大复杂举报投诉案件,由局办公室协调相关科室、下属单位联合查处。
第九条 举报投诉承办单位或科室自收到局办公室交办的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调查核实结果或进展情况,不能及时反馈的最迟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十条 局办公室应对举报投诉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查。对办理不当的,应指导协调举报投诉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收到承办机构的调查核实结果后,按照举报投诉人要求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第十二条 需要立案查处的举报投诉,承办单位或科室应尽快办结,及时反馈,最迟不得超过30日内。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办公室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访调查等方式了解情况。举报投诉承办单位或科室应予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办公室应及时督促举报投诉承办单位或科室,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举报投诉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举报投诉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举报投诉机构转办、交办意见的;
(五)举报投诉机构认为举报投诉办理不当的;
(六)举报投诉机构认为应予督促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及举报投诉承办单位或科室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 在处理举报投诉案件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举报投诉的材料严格保管,严禁泄露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 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各承办单位负责人及科室长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列入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受理和承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 漏记、漏报投诉举报案件的;
(二) 丢失、隐匿、毁坏投诉举报材料的;
(三) 调查处理举报案件不及时、甚至不调查、不反馈的;
(四) 处理结果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的;
(五) 将投诉举报者提交的材料或投诉举报内容,转交、泄露给被举报投诉单位或个人的。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办 地址: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关民族街 电话:0317-672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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