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 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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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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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危害气象设施的;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以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设施; 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的;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第十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五项;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4、《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 5、《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三条 |
警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的 |
警告 |
一般 |
造成气象设施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不能正常工作的 |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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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气象设施在二十四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不能正常工作的 |
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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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气象设施超过48小时不能正常工作的;在规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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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危害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采石、取土、挖沙以及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
警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一般 |
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仍未能改正违法行为的 |
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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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仍未能改正违法行为的 |
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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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超过规定期限20天仍未能改正违法行为的;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大气本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上空设置固定航线的 |
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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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雷行政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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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警告、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防雷装置保护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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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防雷装置保护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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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防雷装置保护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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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 |
警告,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前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一般 |
承接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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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承接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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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承接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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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警告,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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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但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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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已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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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警告,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利用该材料或者文件取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意见书或者合格证的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利用该材料或者文件取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意见书或者合格证的 |
警告,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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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利用该材料或者文件取得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意见书或者合格证的 |
警告,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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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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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但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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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已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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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以及变更或修改防雷设计方案未按原审核程序报审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 |
1、《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警告,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一般安全隐患的 |
警告,可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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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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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已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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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 |
1、《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警告,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一般安全隐患的 |
警告,可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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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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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已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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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尚未利用该资质开展防雷活动 |
警告 |
严重 |
利用该资质开展防雷活动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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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利用该资质开展防雷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利用该资质开展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活动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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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 |
警告,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通过设计审核尚未施工的,或者通过竣工验收尚未投入使用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通过设计审核已经开始施工的,或者通过竣工验收已经投入使用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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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未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以及大型娱乐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
警告,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可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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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已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后果的 |
警告,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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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
警告,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可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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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已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后果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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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警告,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一起雷击造成2~3人身亡,或者1人身亡并有4人以上受伤,或者没有人员身亡但有5~9人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对一起雷击造成4人以上身亡,或者3人身亡并有5人以上受伤,或者没有人员身亡但有10人以上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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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警告,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利用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开展防雷活动的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利用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开展防雷活动的 |
警告,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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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利用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开展防雷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利用该资质开展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活动的 |
警告,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6 |
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
警告,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转包或者分包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违法转包或者分包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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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违法转包或者分包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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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放气球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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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经批准擅升放/施放气球的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警告、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一次施放气球数量在2个以内,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 |
严重 |
一次施放气球数量在2个以上10个以内,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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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一次施放气球数量在10个以上的,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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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施放气球的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一次施放气球数量在2个以内,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 |
严重 |
一次施放气球数量在2个以上10个以内,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一次施放气球数量在10个以上的,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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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警告、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一次施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数量在2个以内的 |
警告 |
严重 |
一次施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数量在2个以上10个以内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一次施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数量在10个以上的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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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及时报告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警告、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一次施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数量在2个以内的 |
警告 |
严重 |
一次施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数量在2个以上10个以内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一次施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数量在10个以上的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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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气球的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
警告、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一次施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数量在2个以内的 |
警告 |
严重 |
一次施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数量在2个以上10个以内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一次施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数量在10个以上的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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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施放活动许可的 |
1、《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四十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利用该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施放气球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利用该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施放气球,但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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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利用该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施放气球,且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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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
1、《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利用资质、资格或者许可文件开展施放活动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利用资质、资格或者许可文件开展施放活动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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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利用资质、资格或者许可文件开展施放活动,且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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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1、《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但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已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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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警告、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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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且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施放现场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且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且已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且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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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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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气象信息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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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非法向社会发布和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2、《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4、《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5、《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
警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
警告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
警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
警告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3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2、《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
警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4万元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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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2、《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警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4万元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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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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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
警告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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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
警告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7 |
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
警告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8 |
违反气象信息服务备案规定的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未开展实质性服务经营活动的 |
警告 |
一般 |
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已开展实质性服务经营活动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未开展实质性服务经营活动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已开展实质性服务经营活动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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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没有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失或者未开展实质性服务经营活动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失或者已开展实质性服务经营活动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0 |
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五、气象技术装备管理类 |
||||||
41 |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
警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 |
1、《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三十九条; 2、《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警告 |
|
|
警告 |
43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 |
1、《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四十条; 2、《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警告 |
|
|
警告 |
44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 |
1、《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2、《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利用许可证开展活动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利用许可证开展活动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利用许可证开展活动,且造成危害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六、气象资料管理类 |
||||||
45 |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
警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未出具评价意见,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一般 |
依据资料对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评价意见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依据资料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评价意见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依据资料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评价意见的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可处0.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7 |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可处0.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涉外气象探测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可处0.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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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可处0.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意见,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一般 |
依据资料对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意见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依据资料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意见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依据资料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意见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气象信息服务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开展实质性服务经营活动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已开展实质性服务经营活动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七、涉外气象探测管理类 |
||||||
52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尚未开展气象观测的 |
警告 |
严重 |
已开展气象观测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尚未开展气象观测的 |
警告 |
严重 |
已开展气象观测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54 |
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尚未开展气象观测的 |
警告 |
严重 |
已开展气象观测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56 |
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过探测期限在30天以内的 |
警告 |
严重 |
超过探测期限在30天以上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57 |
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六项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八、人工影响天气管理类 |
||||||
58 |
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
警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59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
|
警告 |
60 |
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 |
警告 |
|
|
警告 |
61 |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 |
警告 |
|
|
警告 |
62 |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 |
警告 |
|
|
警告 |
九、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类 |
||||||
63 |
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结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一般 |
对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4 |
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结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一般 |
依据资料对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依据资料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依据资料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5 |
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一般 |
对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6 |
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一般 |
对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7 |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一般 |
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开展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开展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开展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8 |
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
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未使用,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一般 |
属于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属于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办 地址: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关民族街 电话:0317-672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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