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单位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防灾减灾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防灾减灾科提交。
第四条 防灾减灾科在收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五条 审核范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罚款五万元以上的案件。
第六条 防灾减灾科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单位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执法决定书等材料是否齐备,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审核程序:
(一)审核应提交的材料:行政处罚案卷、处罚决定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审核方式:由防灾减灾科审核人员召开会议,经初核和复核两个步骤,对提供的案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核。
(三)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核结果: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第八条 审核人员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九条 审核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条 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科室。
第十一条 办案科室收到法制审核科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办案科室对防灾减灾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核;防灾减灾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咨询,然后与办案科室协调一致。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局长批准后,由办案科室制作、送达。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办案科室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孟村回族自治县气象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孟气重大法审〔20 〕 号
执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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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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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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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拟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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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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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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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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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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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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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是否合法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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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
是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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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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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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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法制机构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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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事项较多可另附纸说明。 |
初核: 复核: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办 地址: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关民族街 电话:0317-672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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