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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2/0003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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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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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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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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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调整《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扶贫公益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说明
- 主题词:
- 文号:
关于调整《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扶贫公益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说明
一、文件调整的目的。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因地制宜,通过设置优化农村扶贫公益岗位,有效破解“一分了之”“ 一股了之”,强力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推动贫困群众积极参与村级事业建设,杜绝养懒汉,实现真脱贫、脱真贫、不返贫,确保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文件调整的依据。根据沧州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沧州市防止致贫返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扶贫脱贫【2020】7号)要求和结合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扶贫公益岗位管理试行办法自2019年9月试行以来的实际情况,对《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扶贫公益岗位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充实调整,使其岗位设置更加规范有序,资金使用更加精准合理。
三、文件调整的过程。就文件中岗位设置、资金来源使用、薪酬发放、绩效管理等多个方面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的意见建议,并召开相关会议进行研究,做到既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又符合孟村实际,切实调动贫困群众参与村级建设的积极性,杜绝养懒汉。
四、文件充实调整情况。
(一)将《试行办法》第八条中“产业扶贫收益” “2018年以前实施的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合作项目收益,原则上按当时合同约定执行,项目收益剩余资金使用本办法。”修改为“2018年及以前实施的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合作项目收益,原则上按当时合同约定执行,项目收益剩余资金适用本办法。”
(二)将《试行办法》第九条中“资金使用”(1)“原则上按6:4的比例,60%的部分用于农村扶贫公益岗位工资支出;40%的部分作为村集体收入,主要用于村内小型公益事业、公共设施新建或维修、边缘户临时救助、完全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活补贴、敬老孝亲及脱贫致富等典型评选、村级文化活动及政策宣传、贫困家庭。不得用于补充村级办公经费、村干部补贴、偿还村级债务等支出。”部分修改为“用于农村扶贫公益岗位工资支出和村内小型公益事业、公共设施新建或维修、边缘户临时救助、完全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活补贴、敬老孝亲及脱贫致富等典型评选、村级文化活动及政策宣传、贫困家庭。不得用于补充村级办公经费、村干部补贴、偿还村级债务等支出。要确保80%以上用于公益岗位支出”。其他内容不变。(2)“对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经过民主评议和乡镇审定,可以按每人每月25—85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部分修改为“对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可以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经村民主评议和乡镇审定后发放”。其他内容不变。(3)“非贫困村无村集体收入,60%的部分用于农村扶贫公益岗位工资支出;40%的部分用于边缘户临时救助和完全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活补贴,剩余资金上交乡(镇)”修改为“用于农村扶贫公益岗位工资支出和完全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活补贴、边缘户临时救助支出。要确保80%以上用于公益岗位支出。”(4)“对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过民主评议和乡镇审定,可以按每人每月25—85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修改为“对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以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经村民主评议和乡镇审定后发放。
(三)将《试行办法》第十条中“公益岗位计划方案” “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可以对公益岗计划方案进行一次调整,调整方案要于每年7月份按程序村公示、乡镇审定。”修改为“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公益岗计划方案进行调整,调整方案要按程序进行村公示、乡镇审定。”
(四)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资金监管”“每年度12月份,各乡(镇)对扶贫收益资金进行一次汇总,剩余扶贫收益资金上缴县财政。”修改为镇村健全完善扶贫收益台账和支出台账,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中“工资标准”“长期性公益岗位每月工资标准原则上在30-300元,可以采取“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的形式发放,绩效工资既可以浮动,也可以奖勤罚懒,以提高工作积极性。”修改为“长期性公益岗位,可以采取“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的形式发放,绩效工资既可以浮动,也可以奖勤罚懒,以提高工作积极性。岗位工资标准需经过民主评议和乡镇审定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