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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执法典型案例—免于行政处罚案

河北鹏元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免于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介绍

河北鹏元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河北省孟村县孟村镇王御史工业区该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为:电炉2台、全自动生产线一套、抛丸机2台、钻床6台、铆接机4台。生产工序为:铁→电炉熔化→浇铸→铆合→浸漆→成品。

2022年09月14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开展危废专项执法帮扶活动,执法人员对河北鹏元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正在生产,危废间内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不规范。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二)执法方式创新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下,为促进经济发展,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我分局及时转变思路,帮扶为主、处罚为辅,对一些根据法律法规可以免于处罚的企业,第一时间督导企业严肃整改,并依法依规酌情免予处罚,促进企业发展。

(三)执法程序规范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指出问题后,企业负责人立即按规定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而且属于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分局决定依法依规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四)案卷说理明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八条第第(六)项:“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我分局决定依法依规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五)推广经验做法

为尽可能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孟村县分局把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维护群众环境利益放在首位,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责令改正、警示告诫、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对当事人进行纠正教育,切实避免“一罚了之”,提升市场主体自主合法生产经营意识,实现执法与普法相统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