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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执法典型案例—免于行政处罚案

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沧州纵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介绍

沧州纵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李吉线与纬一路路口北300米。该企业主要产品为管件,主要生产设备为推制机2台,压力机1台,车口机2台,电焊机1台,模具芯棒10台。

2022年08月11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开展“两进三送”执法帮扶活动,发现沧州纵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一台电焊机正在生产,焊接工序污染治理设施旱烟净化器未开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二)执法方式创新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下,为促进经济发展,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人为干扰,结合“日常不扰、无据不查”的原则,我分局及时转变思路,为我县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生态环境助力,帮扶为主、处罚为辅,对一些根据法律法规可以免于处罚的企业,第一时间督导企业严肃整改,并依法依规酌情免予处罚,加大执法帮扶力度,促进企业发展。

(三)执法程序规范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企业存在一台电焊机正在生产,焊接工序污染治理设施旱烟净化器未开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第一时间开启焊烟净化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焊机未超两台,而且属于初次违法,我分局决定依法依规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四)案卷说理明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八条第(十一)项:“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 2 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我分局决定依法依规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五)推广经验做法

为尽可能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孟村县分局把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维护群众环境利益放在首位,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坚决做到“轻微不罚、首次不罚、非故意不罚”。同时强化舆论宣传,加大正面引导,推送清单标准,让更多的企业主动提高污染治理水平,规范生产和排污行为,帮扶企业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