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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2/0003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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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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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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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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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执法典型案例—免于行政处罚案
- 主题词:
- 文号: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执法典型案例—免于行政处罚案
孟村回族自治县洪烨法兰厂免于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介绍
孟村回族自治县洪烨法兰厂位于孟村回族自治县宋庄子乡宋庄子村,该企业主要产品为管件,主要生产设备为喷砂机6台,浸漆设备1套,车床1台,电焊机1台。
2022年9月14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开展“两进三送”执法帮扶活动,发现孟村回族自治县洪烨法兰厂一台电焊机正在生产,焊接工序污染治理设施旱烟净化器未开启。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固定证据,现场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认可,并立即进行了改正。
(二)执法方式创新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下,为促进经济发展,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人为干扰,结合“两进三送”为我县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生态环境助力,对一些根据法律法规可以免于处罚的企业,第一时间督导企业严肃整改,并依法依规酌情免予处罚,加大执法帮扶力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执法程序规范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企业存在一台电焊机正在生产,焊接工序污染治理设施旱烟净化器未开启违法行为。此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第一时间开启焊烟净化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焊机未超两台,而且属于初次违法,我分局决定依法依规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四)案卷说理明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八条第(十一)项:“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 2 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我分局决定依法依规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五)推广经验做法
为尽可能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孟村县分局把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维护群众环境利益放在首位,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坚决做到“轻微不罚、首次不罚、非故意不罚”。同时强化舆论宣传,加大正面引导,推送清单标准,让更多的企业主动提高污染治理水平,规范生产和排污行为,帮扶企业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