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2025/0000418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发布机构:
孟村县宋庄子乡
-
发文日期:
2025-02-20
-
名称:
孟宋政罚决〔2025〕001号
- 主题词:
- 文号:
孟宋政罚决〔2025〕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宋政罚决〔2025〕001号
齐*昌,男,汉族,身份证号:132************,住宋庄子乡西姜官屯村***号,联系电话:***********。
根据县生态环境局数据推送线索,2025年1月15日8时27分,位于经度117度3分42.87秒,纬度38度1分5.41秒地块发生火情,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刘*、王*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为防止春节放鞭炮枯草起火引燃养殖场,便将自家南园地的枯草点燃,造成露天焚烧。本机关于2025年1月15日对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5年1月15日8时27分,在自家地块(具体位置位于西姜官屯村南南园地块,东邻壕沟、西邻***猪棚、南邻道、北邻道)露天焚烧枯草,产生少量烟尘。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对你本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证据照片和你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对你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首次实施露天焚烧行为,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焚烧物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上10平米以下,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序号194规定的情形,应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考虑过火面积、燃烧时间、首次实施露天焚烧等因素,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孟村支行,开户银行名称:孟村回族自治县财政局结算中心,账号100570816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孟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孟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30026
宋庄子乡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