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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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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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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孟村县宋庄子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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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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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孟宋政罚决〔2023〕015号
- 主题词:
- 文号:
孟宋政罚决〔2023〕0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宋政罚决〔2023〕015号
刘兆军,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宋庄子乡******,联系电话:***********。
根据巡查发现,2023年10月17日15时45分,**西南约1000米地块发现火情线索,地块坐标为东经117.36239,北纬38.019221,执法人员迅速到达现场核查。经查,你为了便于耕种,将自己承包地内联合收割机打碎的玉米秸秆点燃,导致露天焚烧,产生少量烟尘。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7日对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年10月17日15时45分,在自家承包地块露天焚烧联合收割机粉碎的玉米秸秆,产生少量烟尘。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对你本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证据照片和你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对你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行政处罚。鉴于你露天焚烧的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且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物质对环境污染较轻,符合《沧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版)》第2项第2条中第(1)项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应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考虑过火面积,燃烧时间,产生少量烟尘污染等因素,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孟村支行,开户银行名称:孟村回族自治县财政局结算中心,账号100570816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孟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孟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30026
宋庄子乡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