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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3/00025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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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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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孟村县宋庄子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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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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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孟宋政罚决〔2023〕007号
- 主题词:
- 文号:
孟宋政罚决〔2023〕0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宋政罚决〔2023〕007号
单位名称: 沧州兴建扣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
法定代表人: 王**
地址:孟村回族自治县北环路西侧宋庄子工业区
根据执法检查 ,本机关于2023年4月3日对你(单位)新上生产线车间电焊作业区从事电焊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3年4月3日下午3时17分,新上生产线车间电焊作业区从事电焊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1份 、法人身份证明1份、***身份证明1份,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沧州市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版)》第43项第5条第(1)种情形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自觉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现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孟村支行(地址:孟村回族自治县朝阳大街与饶安路交叉口锦绣乾城小区临街底商),账号100570816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30026
宋庄子乡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