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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宋政罚决〔2023〕0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宋政罚决〔2023008

被处罚人:洪刚,男,汉族,身份证号132931************

家庭住址:宋庄子乡**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孟村回族自治县**法兰厂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孟村回族自治县北环路北侧宋庄子工业区

根据执法监察,本机关于2023516日对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涉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关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1份 、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1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第一款,参照《沧州市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版)》第51项“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孟村支行(地址:孟村回族自治县朝阳大街与饶安路交叉口锦绣乾城小区临街底商),账号100570816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30026

宋庄子乡人民政府

2023626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