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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5/00006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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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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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孟村县新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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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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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孟村回族自治县新县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002号
- 主题词:
- 文号:
孟村回族自治县新县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002号
孟新罚决〔2025〕002号
王*江,男,新县镇***村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码:***********
根据平台移交案件线索(现场照片证据,编号:2025002-01),本机关于2025年1月6日对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5年1月6日在自家承包地块内(具体位置位于***村北)露天焚烧秸秆荒草,产生少量烟尘。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证据(证据编号2025002-01)、现场检查照片(证据编号2025002-02)、检查(勘验)笔录、对你本人的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照片(证据编号2025002-03)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对王*江处于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王*江系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焚烧面积焚烧面积较小,产生烟尘污染较轻,积极配合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此行为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194之规定,综合考虑以上等因素。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王*江作出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孟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孟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30022
新县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