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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孟村回族自治县2019年食品安全 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孟村回族自治县2019年食品安全

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孟政办字〔2019〕86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孟村回族自治县2019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23日

  




孟村回族自治县

2019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最严格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进一步提升全县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坚守食品安全工作底线,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2019年全县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强化风险隐患排查防控

    实施国家、省、市、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专项监测,提高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水平。推进食源性疾病溯源建设,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技术培训。(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负责)

    做好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防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妥善做好霉变、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统筹国家、省、市、县四级抽检计划,落实全县4份/千辖区人口·年以上食品检验总量,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覆盖全县100%食品生产企业和85%以上食品经营市场。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品种、重点项目、重大节日,开展专项抽检,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加强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监督抽检结果运用,强化监管执法机构与检验检测机构间的协调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科学合理划分监管对象风险等级,对高风险对象实现100%全覆盖监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和形式,积极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共享。(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深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指导承保单位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和品种,重点在各类学校以及养老机构食堂、单位食堂、集体配餐单位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县市场监管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保险协会负责)

    二、深化食用农产品源头综合治理

    加快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进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降低粮食重金属超标风险。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管控,在完成市级、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基础上,推进日供水1000吨以上和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推进县级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按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分区域开展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加快推进特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继续开展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对接省农药追溯信息平台,推动农药全过程可追溯。实施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绿色防控技术,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9%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9%以上。建立健全农产品全程监管体系,农产品产地抽检总体合格率达到97%以上。(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围绕全县特色优势农产品,积极参与国家、行业和省级农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引导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培育。分产业推动现代农业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整产业、整建制实施标准化生产。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要求,推动无公害农产品转化和提升,加强对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三、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

    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60%规模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HACCP等先进管理体系。继续对食品生产集聚区和特色食品治理实施“回头看”“再提升”。(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继续对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实施食品安全整治提升行动。深入推进全县“十百千”食品超市(店)示范创建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推进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85%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达到“清洁厨房”标准,85%以上的集中用餐单位以及大型连锁餐饮企业、中央厨房、用餐配送单位量化等级达到良好以上。(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深化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三小”整治提升,摸清底数,健全档案,明确事权,落实通用卫生规范和生产加工操作规范,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三小”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提升食品小摊点进入政府划定区域经营的比例,县主城区达到50%以上,落实食品小作坊100%登记管理。(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落实国家、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管有关措施办法,严厉查处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提升行动,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主体行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开展“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工程”,实现主城区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优秀等级达到20%,鼓励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创建省级校园食品安全标准食堂。(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继续加大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依法清理整治非法幼儿园和供餐制校外托管机构,强化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和校外托管机构(俗称小餐桌)食品安全监管,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坚持疏堵结合、打建结合,继续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特别是假冒伪劣食品的治理。(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管和指导,支持鼓励发展农村餐饮服务公司和农村家宴中心,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四、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推动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督促粮食收储企业加强出入库质量把关。(县发改局负责)

    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落实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要求,重点推进乳制品、肉制品、白酒和食用植物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责任,鼓励“明厨亮灶”,做到“线上”“线下”餐食同质同标。(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实行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落实校长(园长)、家长陪餐制和学校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企业参加诚信体系培训工作,支持食品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县工信局负责)

    加大对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联合惩戒力度。(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负责)

    五、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制度措施

    依据国家、省新制修订法规规章,加强制度立改废释工作,健全完善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集中抓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

    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贯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

    落实河北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管理指导意见,加强宣贯培训,按风险等级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台账,量化监管措施。(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与管理,做好企业标准网上备案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执法的衔接,强化“非标”检验方法研究,破解行业“潜规则”。(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司法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以“零容忍”的姿态严厉打击“两超一非”、制假售假、私屠滥宰、“山寨”食品、食品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针对突出食品安全问题开展专项稽查,破除“潜规则”。深入推进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组织农药、兽药抗菌药、农资打假和畜禽水产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专项整治行动。(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负责)

    加强肉制品、白酒、水产制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监管,对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以媒体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用纸包装、食品用塑料包装制品为重点品种,进一步加大食品相关产品执法打假力度。(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强化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食品安全保障。(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以全面公开处罚决定书为抓手,促进提升办案质量和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推动落实违法犯罪人员行业禁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进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送工作,健全大案要案联合督办和典型案件通报制度机制。建立完善跨区域食品案件查办协作机制,联合打击跨区域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负责)

    七、加快推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对重点自主品牌、特色食品品牌的跟踪培育。深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支持重点食品行业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横向联合、做强做优。(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加强对传统富民产业帮扶指导力度,依托优势、深挖资源、彰显特色,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为区域性特色食品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构筑坚强的安全保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全面落实《沧州市食品工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继续实施“增品种、提质量、调结构”战略,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培育和扶持一批“中华老字号”、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拓展产业链条,做大产业集群,打响特色品牌,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步伐,塑造我县健康、安全、绿色、营养的食品品牌形象。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连锁经营、统一配送食品经营模式发展。(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

    深入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安全整治提升,助力食品安全交通大道建设。(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加速推进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县城管局负责)

    支持引导各级组织和个人积极争创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推进县级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加快形成科学、高效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机构考核,持续推进县级检测机构“双认证”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加强食品快检能力建设,充分发挥食品快检车工作效能,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食品安全监测站建设。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加快提高自身检测能力项目建设。(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加强支持系列食品安全相关典型污染物、降解或代谢物和掺假物质的高通量、超快速的检测鉴别技术和标准化方法的研究,推动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和控制系统的研发,并通过市级科技计划予以重点支持,着力提升食品安全科技创新水平。(县科技局负责)

    依托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和沧州市农业农村综合服务平台,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进一步健全校园食品安全“互联网+网格化”管理手段。(县教育局负责)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探索智慧监管新模式。(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完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和直报网络,加强基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管理协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应急业务培训,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依托全省果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服务平台,免费向社会提供果品产地环境、主要农事生产活动、生产投入品使用、质量检验报告等信息查询服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推动试点地区建立完善肉菜等流通追溯体系常态化运维机制。加快食用农产品、食品供应链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粮食质检体系。鼓励国有骨干粮食收储企业更新配置专用检验仪器;改进扦样、收储和质量安全溯源技术,支持粮食企业配置必要快检设备,进一步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各乡镇政府,县发改局负责)

    健全培训管理制度机制,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开展监管人员、稽查执法人员轮训和业务培训,加快专职检查、执法办案、监督抽验、政策法规人才队伍建设。(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九、持续深入推进“双安双创”

    深入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对标对表,逐项抓好任务落实,围绕食品安全监管和群众关心关注的重难点问题,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堵塞监管漏洞,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依法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社会认可、群众满意这一创建根本标准,加大创建宣传力度,全面排查治理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创建成效,公众年度对食品安全工作满意度保持在80%以上。(县食安委各有关单位,各乡镇政府负责)

    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力争年底前通过第四批省级安全县中期评价。坚持示范引领,探索形成一批可示范、可借鉴、可推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模式、方式、手段,夯实基层基础,拉长工作短板,带动提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十、积极助力京津冀区域协作

    按照省食品安全工作统一部署,探索实施跨区域“农餐对接”“农超对接”“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产销直挂机制,积极助力“京津冀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政府负责)严格落实《〈共建“京津冀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合作协议〉河北省任务分解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落实区域食品和农产品产销衔接、源头管控协作、联合检查、信息及资源共享、检验监测协作、应急处置和案件协查等工作制度。(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十一、积极构建社会共治共享格局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加强科普网点和科普队伍建设,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和参与监督能力。(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负责)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提高青少年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县教育局负责)

    深化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引导,努力营造有利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准确、客观地进行相关报道,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解疑释惑,强化舆论引导,治理食品安全谣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府新闻办、县网信办,各乡镇政府负责)

    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健全工作约谈等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及行业内部人士举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负责)

    鼓励食品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其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作用。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落实《沧州市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开展食品营养宣传培训。(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有效整合基层监管力量和群众性队伍,积极发挥基层协管员作用,构筑坚实的食品安全共治共享基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十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责任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清单,压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推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主导解决食品安全重难点问题。(县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负责)

    继续落实省、市、县“十三五”食品、农产品安全规划,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果品质量、粮食安全监管和技术支撑机构能力建设,推动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调整配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各乡镇政府,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管业务必须管食品安全”的要求,建立完善本部门本行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责任落地落实。(各乡镇政府,县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健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重点突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能力建设,夯实基层食品安全基础。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县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负责)

    统筹保障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县纪委监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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