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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5/0000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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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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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孟村回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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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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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孟村回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领域免罚、轻罚清单
- 主题词:
- 文号:
孟村回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领域免罚、轻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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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应急管理领域免罚、轻罚清单(2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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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 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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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立即整改,将有关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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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 一条规定,未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生产事 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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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五条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不包含从事特种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 燃易爆区域作业的人员; 4.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5.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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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 管控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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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 名称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安全生产 许可证。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4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 责人或者企业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 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初次违法; 2.在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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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向作业 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 告情况。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 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 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 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在限定期限内书面报告;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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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下矿山工程单位的项目部负责人违 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时兼任其他 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 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 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实际在所承包地下矿山工程项目部履行职责,未在其他兼任职务的项 目部履职 ; 2.在限定期限内辞去其他项目部职务;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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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单位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 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规定,未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 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 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书面报告。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5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 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 以下的罚款。 |
1.在限定期限内书面报告;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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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 条规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 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第41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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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 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 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 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7 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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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经 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 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 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依照 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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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机构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 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人员培训档案 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在限定期限内建立完善培训档案;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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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标准 规定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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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 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适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 测设施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1.未对地震观测活动造成直接影响; 2.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 3.能主动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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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 禁止的行为,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 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1.未对地震观测活动造成直接影响; 2.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 3:.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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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1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 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未对地震观测活动造成直接影响; 2.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 3.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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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 监测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 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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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位法进行地慢中人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水进行抵复设所约,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 价,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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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 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位法进行地意安会址逐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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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 |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公告震后地 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给予警告;扰乱社会 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 .初次违法; 2.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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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 的区城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 设工程,未按照复核或者确定的抗震设胱 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 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 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教育告知并及时 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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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 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 |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 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杰、地露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及地震应急避难场 所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情节 严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未对地震观测活动造成直接影响; 2.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 3.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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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 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建设地震 预警系统 |
《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露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 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建设地震预警系统的; |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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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易发区的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安装 地震预警信息接收系统 |
《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地震易发区的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安装 地震预警信息接收系统的; |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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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未按规定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 系统和地震预警应急处置系统 |
《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重点工程未按规定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系统 和地震预警应急处置系统的。 |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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