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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河道堤防、非法取水和在河道范围内非法取土行为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我县堤防、水资源和河道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与生态环境,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县水务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破坏河道堤防、非法取水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取土行为,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破坏堤防行为

(一)破坏河道堤防行为界定:1.损坏堤防主体、护岸、防汛墙、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影响堤防的正常功能和安全;2.在堤防上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倾倒渣土垃圾、围垦,挖掘土方、开设道口、穿堤铺设管道或电缆、设置障碍物和未经批准开发可利用施工建设等占用堤防影响堤防的通行和防汛功能行为;3.在汛期不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调度和指令,擅自开启或关闭涵闸、泵站等,影响防汛工作的正常进行;4.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堤防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5.其他对危害河道堤防的行为。

(二)打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第五十六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打击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违反本公告规定,擅自破坏河道堤防的单位和个人,县水务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对造成河道堤防、护岸、水闸等水利工程设施损坏,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或破坏生态环境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非法取水行为

(一)非法取水行为界定:1.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水;2.虽有取水许可,但超出许可范围、用途、水量取水;3.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地表水可满足用水需求区域,未经批准私自取用地下水;4.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或故意损坏、干扰计量设施正常运行;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取水行为。

(二)打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三)打击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存在非法取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未自行整改的,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非法取水设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取土行为

(一)非法取土行为界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孟村县水务局批准,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我县河道管理范围内私自取土。河道管理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地政府划定的具体界限确定。

(二)打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打击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违反本公告规定,擅自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县水务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对造成河道堤防、护岸、水闸等水利工程设施损坏,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或破坏生态环境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监督举报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水资源保护利用和河道管理监督,如发现非法取水、私自在河道取土等违法行为,可向孟村县水务局进行举报。我局承诺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17-6721123

二〇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