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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5/000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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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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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孟村回族自治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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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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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行政征收征用事项清单(2024年版)
- 主题词:
- 文号:
河北省行政征收征用事项清单(2024年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事项备注 |
| 水利领域(1项) | |||||
| 1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四条 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资源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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