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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水务局水土保持补偿费公示

孟村回族自治县水务局水土保持补偿费公示

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收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5.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收费主体: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应缴费额的确认,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收工作。

计费单位:每平方米、每立方米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

5、《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5号;

6、《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

7、《河北省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业务衔接工作的通知》(冀税发[2020]145号)。

收费范围:孟村回族自治县区域内

收费对象:孟村回族自治县区域内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排放废弃土、石、渣的生产活动。

征收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河北省非税收平台核定,缴费单位在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缴费。

减免规定: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设施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八)自2015年6月1日起,河北省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中央和地方共享收费项目,属地方收入部分全部予以免征。

监督举报途径:监督举报电话:0317-67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