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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开展个体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实施方案

关于在全开展个体户分型分类

精准帮扶的实施方案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五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等十五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实施方案》(市监规〔2024〕2号工作部署,推进我个体工商户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在全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在分型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分类指标体系,开展“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实施重点培育。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

二、重点任务

(一)有序推进分类认定

1.制定分类标准。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考市分类标准,研究制定本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具体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6月底前)

2.组织开展分类认定。基于集中分型判定结果,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程序和方式,依托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县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定期会同相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推荐、认定工作,持续做好评估确认。“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量控制在本地“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具体数量比例由省市场监管局统筹确定。(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每年11月底前

(二)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

3.分型帮扶。各相关部门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内,结合经济发展特点,统筹各方面资源,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对处于初创阶段,缺乏竞争力的“生存型”个体工商户,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用能、经营场所等成本,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对处于稳定经营阶段,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畅通招工渠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对处于持续壮大阶段,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引导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分类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针对本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拓展便民服务,支持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宣传;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与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鼓励和支持参加消费季、美食节等活动。对“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注重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等。对“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合规指导等服务措施;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等。(责任单位: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持续加强帮扶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

5.加强政策供给。以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为契机,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增强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市场监管部门要优化年报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重视信用、如实报送年报;探索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信用修复引导;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落实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等柔性监管措施;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持续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法宣传和涉税服务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创业就业能力;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并按规定给予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稳岗返还等社保政策支持。金融管理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将分型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金融产品匹配、预授信等工作,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推动解决融资难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实现与中小微企业基于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创新链的融通发展。责任单位: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优化发展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托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好“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活动,持续宣传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营造良好氛围。依托分型分类各项结果,加强对本地区优秀个体工商户的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归属感。建立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或专题研讨会,健全督办和反馈机制,及时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加强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经营方式、人员结构、社会贡献、利益诉求等问题的基础性研究。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要将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基本职责,深入开展“问情服务”活动,协同推动政策制度的有效供给和发展环境的持续优化。(责任单位: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7.强化党建引领。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引》,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委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形势宣传、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责任单位:市场监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眼个体工商户长远发展的重要制度设计,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强统筹协调,结合“个转企”、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提升工作,积极谋划推进,持续深入抓好落实。

(二)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政策覆盖面。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

(三)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提供有力支撑。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中,积极推荐本行业领域优秀个体工商户。各部门要研究出台更加符合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更加精准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培育政策,提升含金量。

(四)坚持自愿原则。县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依法依规履行申报、推荐和认定等相关程序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

(五)严格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形式主义,严禁“数据造假”和以行政命令方式向基层摊派任务指标等问题。要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吃拿卡要。

各部门在推进个体工商户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市场监管局反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6721315  

附件:孟村回族自治县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试行)

附件

孟村回族自治县

工商户分类标准(试行)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在“成长型”或“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有违法行为正在被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二、分类标准

1.“知名”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1)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声誉,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的;

2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的;

3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

4)在各级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上获得奖项的;或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

5)积极参与行业协会活动或热心社会公益的;

6)“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的;

7)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2、“特色”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1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餐饮、手工艺、土特产品、文化艺术等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的;

2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3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4个体工商户是县(区)级及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的;

5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3.“优质”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1)执着坚守,在本区域长期诚信经营超过10年的;

2拥有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3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际从事与证书相关联行业),或入选县(区)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

4取得相关管理体系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5)有自有品牌,自营或开展连锁经营,门店超过5家的,

6)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4.“新兴”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1)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2拥有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相关新兴产业专利权、商标权,或拥有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3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的

4)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注:分类标准供各地参考,各地结合实际,可适当放宽或提高分类标准。

三、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部门推荐认定:各部门本行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导向示范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优秀代表人物等,积极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荐,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育本区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四、分类方法

1.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当年8月中旬起,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推荐和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的,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五、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