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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5/0000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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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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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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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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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孟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 主题词:
- 文号:
孟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 孟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 主体 |
执法类别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 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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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 1 |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包含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
| 2 |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
| 3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 | 法定时限 | ||||||||
| 4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
| 5 |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 | |||||||||
| 6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
| 7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
| 8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 缴费单位 | 法定时限 | |||||||
| 9 | 对缴费单位违法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延迟缴纳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 缴费单位 | 法定时限 | |||||||
| 10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及逾期不改正、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和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
| 11 | 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
| 12 |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
| 13 | 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
| 14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
| 15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
| 16 | 对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 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 | 法定时限 | ||||||||
| 17 | 对用人单位招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或者收取应聘人员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以及扣押各种证件的,违反《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
| 18 | 对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不落实民主管理职权,侵害职工切身利益,导致劳动关系紧张,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
| 19 |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
| 20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
| 21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
| 22 | 对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
| 23 | 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
| 24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劳务派遣单位 | 法定时限 | |||||||
| 25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 法定时限 | ||||||
| 26 | 企业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企业 | 法定时限 | ||||||||
| 27 | 违反《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 企业当事人 | 法定时限 | ||||||||
| 28 | 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劳务派遣单位 | 法定时限 | ||||||||
| 29 |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依规定经过民主程序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用工单位 | 法定时限 | ||||||||
| 30 | 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 |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 | 民办学校 | 法定时限 | ||||||
| 31 |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 企业 | 法定时限 | ||||||||
| 3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者 | 法定时限 | ||||||||
| 33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法定时限 | |||||||
| 34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六条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 法定时限 | ||||||
| 35 |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七条 | 单位或个人 | 法定时限 | ||||||||
| 36 | 终身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 | 从事终身教育的培训机构 | 法定时限 | ||||||||
| 37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
| 38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
| 39 |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
| 40 |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 单位或个人 | 法定时限 | ||||||||
| 41 | 人才中介机构违反《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人才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
| 42 | 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
| 43 |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
| 44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法定时限 | ||||||||
| 45 |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法定时限 | ||||||||
| 46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法定时限 | ||||||||
| 47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
| 48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
| 49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
| 50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
| 51 | 违反《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机关、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