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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县审计局2022年审计执法公示办法

孟村县审计局审计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提高审计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制度,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审计机关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审计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审计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审计执法事前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单位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执法人员。公示审计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审计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三)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审计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公示审计权力事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事项。

(五)执法程序。公示审计执法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审计执法流程图。

(六)救济方式。公开审计执法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审计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行政相对人对审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开内容

    第五条审计执法人员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六条审计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审计处理处罚结果。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等内容;

(二)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内容。

第七条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审计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计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

    第九条审计执法公示公开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网站、审计局门户网站、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等。

第四章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编制《审计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审计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第十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审计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公示的更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审计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执法结果公开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四条审计执法决定(结果)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审计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审计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审计处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十六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业务科室(中心)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中心)的审计执法公示信息。

十七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法规科负责对各业务科室(中心)拟公示的审计执法信息进行梳理、汇总和审核,由办公室负责发布和更新。

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公示发布。

    十八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审计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发现公开的审计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报送市审计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及时更正,并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

    十九建立审计执法公示考核制度,加强对审计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沧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