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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发布日期:2022-02-01   来源: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

执法典型案例--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孟村回族自治县鸿圆管件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一)基本案情介绍

孟村回族自治县鸿圆管件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纬二路东侧。202215日,在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对希望新区进行巡查,发现孟村回族自治县鸿圆管件厂渣土车正在倒运土方,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通知要停止工地土方作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立即现场取证,并要求企业停止工地土方作业,接受调查。

(二)执法方式创新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将非现场执法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之一,实现从“人防”到“技防”的转变,通过分表计电和无人机飞检等执法手段,实现对重点污染源24小时全天候在线监管,有效减少对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提高了执法科技化水平。

(三)执法程序规范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企业存在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该案报请局长立案后,承办部门调查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条款适当,企业违法事实成立。

(四)案卷说理明晰

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二)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方作业或者建筑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预警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罚人民币2万元整。

(五)推广经验做法

自全面复工复产工作开展以来,我局积极进行工作调整,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加大了无人机在日常执法中的应用频次,将新科技与生态环境执法紧密结合起来,提高了执法科技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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