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
执法典型案例--露天刷漆无VOCs污染物治理设施案
沧州傲森迪克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涉嫌露天刷漆无VOCs污染物治理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介绍
沧州傲森迪克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孟村回族自治县牛进庄乡东河村。2022年1月1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对牛进庄乡进行巡查,发现该企业露天刷漆无VOCs污染物治理设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现场取证,并要求企业停产整改,接受调查。
(二)执法方式创新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将非现场执法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之一,实现从“人防”到“技防”的转变,利用科技手段无人机飞检的方式,通过全方位、立体化巡查模式解决目前靠车辆、步行无法查找的盲区、盲点等死角问题,大大提升违法线索的发现取证,以及查处处置效率,提高了执法科技化水平。
(三)执法程序规范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企业存在露天刷漆无VOCs污染物治理设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该案报请局长立案后,承办部门调查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条款适当,企业违法事实成立。
(四)案卷说理明晰
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6项第一款适用于“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1次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罚人民币2万元整。
(五)推广经验做法
自全面复工复产工作开展以来,我局积极进行工作调整,加大了无人机在日常执法中的应用,不仅扩大和延伸了环境执法的范围和视角,更帮助执法人员精准、快速地发现并判定违法行为,提高了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办 地址: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关民族街 电话:0317-6721550
冀ICP备06030433号-1 网站标识码:1309300005 冀公网安备 13093002000133号
中文域名: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 冀ICP备06030433号-2
推荐使用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