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
执法典型案例--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浸漆案
河北鹏元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浸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案。
(一)基本案情介绍
河北鹏元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孟村回族自治县孟村镇王御史工业区,东侧为汽修厂,南侧为302省道,西侧为企业,北侧为空地,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该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为:电炉2台、全自动生产线一套、抛丸机2台、钻床6台、铆接机4台。生产工序为:铁→电炉熔化→浇铸→铆合→浸漆→成品。2022年3月3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对孟村镇进行巡查,发现该企浸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现场取证,并要求企业停产整改,接受调查。
(二)执法方式创新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将非现场执法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之一,实现从“人防”到“技防”的转变,利用科技手段无人机飞检的方式,通过全方位、立体化巡查模式解决目前靠车辆、步行无法查找的盲区、盲点等死角问题,大大提升违法线索的发现取证,以及查处处置效率,提高了执法科技化水平。
(三)执法程序规范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企业存在浸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该案报请局长立案后,承办部门调查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条款适当,企业违法事实成立。
(四)案卷说理明晰
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6项第一款适用于“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1次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罚人民币3万元整。
(五)推广经验做法
2022年我局开展执法工作以来,积极进行工作调整,将 “分表计电”分析用电量及无人机飞行检查等执法手段优先用于企业日常监管及行政执法,选用新科技进行创新执法,这更要求我局执法人员提高执法科技化水平,适应形势,从而提升工作效率,督促全体执法人员不断进步。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办 地址: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关民族街 电话:0317-672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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