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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发布日期:2022-02-08   来源: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

执法典型案例--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铸造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一)基本案情介绍

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铸造厂位于新县镇杨石桥,企业占地面积约3500平米。企业内有:电炉3台,砂处理线1条,抛丸机2台,造型机2台。生产工艺流程为:废铁→电炉熔化→浇铸→落砂→清砂→机加工→晾干→成品。该企业东侧为公路,南侧为空地,西侧为空地,北侧为公路。202219日,在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执法人员利用分表计电平台系统,筛查分表计电平台数据,发现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铸造厂用电数据异常通过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通知要求停止生产,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执法人员立即现场取证,并要求企业停产整改,接受调查。

(二)执法方式创新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将非现场执法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之一,实现从“人防”到“技防”的转变,通过分表计电和无人机飞检等执法手段,实现对重点污染源24小时全天候在线监管,有效减少对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提高了执法科技化水平。

(三)执法程序规范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企业存在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该案报请局长立案后,承办部门调查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条款适当,企业违法事实成立。

(四)案卷说理明晰

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孟村县分局现场取证后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企业生产设备实施查封。

(五)推广经验做法

自全面复工复产工作开展以来,我局积极进行工作调整,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加大了对“分表计电”分析用电量等执法手段的使用频次,将新科技与生态环境执法紧密结合起来,提高了执法科技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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