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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焊接无废气治理设施施案

发布日期:2022-02-02   来源: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

执法典型案例--露天焊接无废气治理设施施案

孟村回族自治县益达管件厂涉嫌露天焊接无废气治理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介绍

孟村回族自治县益达管件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牛进庄乡帮张村2022年1月1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对牛进庄乡进行巡查,发现该企业露天焊接无废气治理设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现场取证,并要求企业停产整改,接受调查。

(二)执法方式创新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将非现场执法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之一,实现从“人防”到“技防”的转变,利用科技手段无人机飞检的方式,通过全方位、立体化巡查模式解决目前靠车辆、步行无法查找的盲区、盲点等死角问题,大大提升违法线索的发现取证,以及查处处置效率,提高了执法科技化水平。

(三)执法程序规范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企业存在露天焊接无废气治理设施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该案报请局长立案后,承办部门调查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条款适当,企业违法事实成立。

(四)案卷说理明晰

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6项第一款适用于“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1次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罚人民币2万元整。

(五)推广经验做法

自全面复工复产工作开展以来,我局积极进行工作调整,加大了无人机在日常执法中的应用,不仅扩大和延伸了环境执法的范围和视角,更帮助执法人员精准、快速地发现并判定违法行为,提高了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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