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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3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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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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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孟村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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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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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孟村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主题词:
- 文号:
孟村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政策法规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法需要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实质性修改的;
(四)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包括: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会审会审议前,承办机构应将以下材料报送至政策法规股: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有关情况报告;
(二)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的合理时间。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的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涉及行政处罚的需要说明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我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执法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结束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送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条 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提交审批或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