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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09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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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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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孟村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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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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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孟村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事项统计表
- 主题词:
- 文号:
孟村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事项统计表
孟村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事项统计表
事项名称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一、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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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和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六十八条;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2.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2022年6月1日修订)第六十七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3.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4.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
5. 闲置土地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6. 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7.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8. 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
9.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
10. 探矿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五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
11. 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12.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
13. 无证勘查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九条 |
14. 无证采矿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五条 |
15. 破坏性采矿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
16. 越界采矿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十八条 |
17. 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六条 |
18. 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19. 采矿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 |
20. 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21.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
2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一条至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
23. 违反《地图管理条例》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24. 违反《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条、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25.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26.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植物检疫条例》(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4号发布)第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