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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2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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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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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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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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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局权责清单(2024版)
- 主题词:
- 文号:
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局权责清单(2024版)
孟村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 ||||||
教育局(共3类、7项)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给付 | 学生资助工作 | 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依据文号: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39号公布,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45号公布;条款号: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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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进行批评通报。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检查验收;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 | 行政确认 |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 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条款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1.受理责任:教育部门承担对本地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审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审查并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3.送达责任: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监督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4.事后监管责任:教育部门及时起到对民办学校指导和监管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评估公平性; 2.从事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从事监督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 | 其他权力 | 义务教育(含特教)入学注册、转学办理 | 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局 | 1.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教基〔2017〕37号;条款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 | 1.责任依据:依据《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给义务教育(含特教)阶段学生入学、转学办理的工作。 2.审核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学校接收有困难的情况;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对于转学给予办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转学条件者准予以转学的; 2.对符合转学条件者不予转学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影响公正。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 | 其他权力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据文号: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 1.受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2.审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3.送达职责: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申诉人《受理告知书》、《答复意见书》并在30日内可向上一级申请复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决的; 3.因处理不当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处理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 | 其他权力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依据文号: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39号公布,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45号公布;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 1.受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2.审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3.送达职责: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申诉人《受理告知书》、《答复意见书》并在30日内可向上一级申请复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因处理不当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处理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事后备案 | 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局 | 1.《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依据文号:2001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监督管理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2.原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工商〔2004〕44号;条款号:全文。 |
1.责任依据:依据《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广告和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已批准的广告和简章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2.审核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学校的招生简章与广告事后备案进行审核,并列入年检事项。 3.事后监管职责:对于信息不合格的学校,及时沟通,并讲明需改正的地方,给予改正时间,整改后及时进行再次审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通过;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学校予以通过的; 3.因处理不当给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处理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 | 其他权力 | 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年检 | 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据文号: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24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八条。 2. 原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工商〔2004〕44号;条款号:全文。 |
1.责任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育办学机构的年检工作。 2.审核责任: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年检要求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和审核,对于合格的予以继续办学,不合格,限期整改。 3.事后监管职责:对于不合格民办教育机构,整改后及时进行审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合格机构准予以合格的; 2.对合格机构不予合格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影响公正。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机构整改没有及时进行审查;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