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孟村回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权责清单>权责清单

孟村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孟村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孟村县行政审批局(共3类、151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148项
1 1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2 2 广告发布登记
3 3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 4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5 5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6 6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7 7 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8 8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9 9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10 10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11 11 食品小餐饮登记
12 1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13 1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14 14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
15 15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16 16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7 17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18 18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19 19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20 20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21 21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22 22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23 23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24 24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普货)
25 2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26 26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7 27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28 28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29 29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30 30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31 31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32 3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33 33 教师资格认定
34 34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35 35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36 36 校车使用许可
37 37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38 38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39 39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40 40 医师执业注册
41 4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42 4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43 43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44 44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45 45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46 46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47 47 护士执业注册
48 48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49 49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50 50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51 5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52 52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53 53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54 54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55 5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56 56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57 57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58 58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59 59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60 60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61 61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62 62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63 63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64 64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65 65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66 66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67 67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68 68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69 69 营业性演出审批
70 70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71 71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72 72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73 73 音像制品经营(零售、出租)许可
74 74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75 75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76 76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77 77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78 78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79 7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80 80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81 8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82 82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83 83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84 8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85 85 节能审查
86 86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87 87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88 8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89 89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90 90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91 91 取水许可
92 92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93 93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94 94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95 95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96 96 河道采砂许可
97 97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98 9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99 99 农药经营许可
100 100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101 101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102 102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103 103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104 104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105 105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106 106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07 107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108 108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109 109 生鲜乳收购许可
110 110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111 111 渔业船舶登记
112 112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
113 113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114 11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115 115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116 116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17 117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18 118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119 119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120 120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121 121 农药广告审查
122 122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123 123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24 124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125 125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26 126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27 127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128 128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129 129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130 130 商品房预售许可
131 13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32 132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133 133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134 134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35 135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136 136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37 137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38 138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139 139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140 140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141 141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142 142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
143 143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
144 144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145 145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审批
146 146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147 147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48 14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行政处罚 共0项
三、行政强制 共0项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共0项
六、行政检查 共0项
七、行政确认 共1项
149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八、行政奖励 共0项
九、行政裁决 共0项
十、其他类 共2项
150 1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51 2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交通运输局(共7类、123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处罚 共100项
1 1 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2 2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3 3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4 4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5 5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6 6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7 7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8 8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9 9 未取得客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的处罚
10 10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11 11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12 12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13 13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14 14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15 15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使的处罚
16 16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17 17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
18 18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19 19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20 20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处罚
21 21 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处罚
22 22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23 23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24 24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25 25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26 26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27 27 不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28 28 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29 29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30 30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31 31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32 32 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33 33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34 34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35 35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36 36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37 37 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
38 38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
39 39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40 40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
41 41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处罚
42 42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处罚
43 43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44 44 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45 45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
46 46 出租、出借、转让、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处罚
47 47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48 48 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49 49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的处罚
50 50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51 51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 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52 52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53 53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4 54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55 55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56 56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57 57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处罚
58 58 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处罚
59 59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60 60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61 61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得到处罚
62 62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63 63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64 64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65 65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66 66 强行招揽货物的处罚
67 67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68 68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69 69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70 70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71 7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72 72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73 7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74 7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
75 7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76 76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77 77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78 78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企业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处罚
79 79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对未备案擅自经营的维修企业进行的处罚。
80 80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81 81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82 8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83 83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车辆的(无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车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84 84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或者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85 85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86 86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企业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87 87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员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88 88 货运源头企业未明确本企业有关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货运源头企业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人员进行培训的;货运源头企业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信息的,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的处罚
89 89 货运经营者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处罚
90 90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
91 91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92 92 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
93 93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94 94 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撤销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95 95 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处罚;
96 96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的处罚;
97 97 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98 98 未落实教学大纲要求,缩减培训学时的;未按照规定记录、存储、传输《培训记录》等信息的;伪造篡改《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等培训信息的;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或结业考核不及格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处罚
99 99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期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渠道等情况的;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练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未在经核查确认的教练场地进行教学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未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或以欺诈、与其他机构恶意串通等情形与学员签订合同,扰乱市场公平和行业秩序的;未按规定使用计时培训系统或安装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发的计时培训系统;未建立学时预约制度;未建立以学员评价为主的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的;未建立学员投诉处理制度或未及时处理投诉的;存在教练员等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或者侵犯学员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教练员酒后执教、不系安全带执教或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开教学岗位的;教练员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施教或伪造篡改《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结业考核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结业考核的处罚
100 100 未按规定制发教练员标识的;未按规定报送教练员相关信息的;未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继续教育的;未按规定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 共3项
101 1 暂时扣留道路运输证
102 2 暂扣车辆
103 3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三、行政检查 共8项
104 1 对出租汽车客运的监督检查
105 2 对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检查
106 3 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107 4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
108 5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09 6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10 7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111 8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行政确认 共7项
112 1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113 2 客运站站级核定
114 3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115 4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116 5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117 6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复测
118 7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五、行政奖励 共1项
119 1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六、行政裁决 共1项
120 1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七、其他类 共3项
121 1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122 2 公路工程安全监督
123 3 授予公交企业公交线路经营权
财政局(共 2类、2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0项
二、行政处罚 共0项
三、行政强制 共0项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共0项
六、行政检查 共0项
七、行政确认 共1项
1 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八、行政奖励 共0项
九、行政裁决 共1项
2 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十、其他类 共0项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共 4 类、163 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 2 项
1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书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五年的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2 2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二、行政处罚 共 145 项
3 1 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4 2 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5 3 对重点排污单位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6 4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 5 对排污单位未申请或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8 6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9 7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处罚
10 8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1 9 对建设过程中未同时实施审批决定中的环保措施的行政处罚
12 10 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3 11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行政处罚
14 12 对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15 13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6 14 对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17 15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水污染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18 16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9 17 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20 18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1 19 对违规建设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的行政处罚
22 20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23 21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4 22 对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5 23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26 24 对被责令改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7 25 对拒不接受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28 26 对拒不接受消耗臭氧层物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29 27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0 28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31 29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2 30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处罚
33 31 对在禁燃区内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4 32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锅炉的行政处罚
35 33 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36 34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7 35 对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政处罚
38 36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9 37 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
40 38 对未密闭煤炭 、煤矸石、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1 39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处罚
42 40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43 41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44 42 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45 43 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46 44 对未按照规定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行政处罚
47 45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8 46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直接向大气排放的行政处罚
49 47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0 48 对拒不接受噪声污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51 49 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2 50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行政处罚
53 51 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环境噪声超标的行政处罚
54 52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噪声污染治理任务的行政处罚
55 53 对拒不接受固体废物污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56 54 对拒不接受医疗废物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57 55 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58 56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9 57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0 58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 、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1 59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政处罚
62 60 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63 61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4 62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65 63 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66 64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7 65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8 66 对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9 67 对粉煤灰运输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0 68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行政处罚
71 69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政处罚
72 70 对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3 71 对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4 72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5 73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76 74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7 75 对未按规定填写、运行、保管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8 76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79 77 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80 78 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81 79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82 80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行政处罚
83 81 对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 油和废镉镍电池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84 82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85 83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86 84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87 85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88 86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89 87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 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0 88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91 89 对无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92 90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93 91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94 92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95 93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6 94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政处罚
97 95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8 96 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9 97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100 98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101 99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02 100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03 101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超总量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104 102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处罚
105 103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106 104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污染检查或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行政处罚
107 105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废物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108 106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09 107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行政处罚
110 108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11 109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 、 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112 110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113 111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14 112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115 113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16 114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17 115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18 116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19 117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20 118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21 119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122 120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 #40;钍& #41;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23 121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124 122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25 123 对核设施营运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行政处罚
126 124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127 125 对托运人、承运人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未按照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政处罚
128 126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29 127 对毁损、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护栏围网、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130 128 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31 129 对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32 130 对重点用车单位违法事项的行政处罚
133 131 对排放检验机构违法事项的行政处罚
134 132 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评价结论严重错误的行政处罚
135 133 对区域开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编报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处罚
136 134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环境污染形故或者破坏后果的行政处罚
137 135 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违法开展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138 136 对未按规定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行政处罚
139 137 对未按规定落实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140 138 对未按规定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行政处罚
141 139 对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缓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142 140 对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43 141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144 142 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录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事项及具体实施依据
145 143 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146 144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 14 项
147 1 对不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行政强制
148 2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149 3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强制
150 4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151 5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强制
152 6 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强制
153 7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154 8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行政强制
155 9 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156 10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
157 11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158 12 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行政强制
159 13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160 14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被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共 0 项
1
2
五、行政给付 共 0 项
1
2
六、行政检查 共 1 项
161 1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2
七、行政确认 共 0 项
.. 1
.. 2
八、行政奖励 共 0 项
1
.. 2
九、行政裁决 共 0 项
.. 1
.. 2
十、其他类 共 2 项
162 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163 2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住建局(共 4   类、 188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 4  
1 1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安监站
2 2 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 节能办
3 3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城镇建设
4 4 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变更 燃气办
二、行政处罚 共162  
5 1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6 2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7 3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8 4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9 5 施工单位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0 6 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1 7 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2 8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3 9 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4 10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5 11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6 12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7 13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8 14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9 1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20 16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21 1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22 18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2、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23 19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24 20 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1、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 2、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3、不参加施工验槽;4、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25 21 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1、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2、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3、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4、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5、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6、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7、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26 22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27 23 质量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28 24 质量检测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29 25 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5、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6、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8、转包检测业务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30 26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2、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31 27 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32 28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33 29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34 30 监理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35 31 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36 32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工程监理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37 3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38 34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39 35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1、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3、泄漏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40 36 严重后果;4、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5、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6、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41 37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42 38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1、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2、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3、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4、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5、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43 39 勘察设计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44 40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45 4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46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47 43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48 44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49 4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50 46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51 47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52 48 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53 49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54 50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55 51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5)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6)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7)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8)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9)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10)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11)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56 52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57 53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58 5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2)名称未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3)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后未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且有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4)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无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无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6)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7)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在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59 5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承揽业务;(2)未经委托人同意,转让受托估价业务;(3)不以合作双方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4)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出具估价报告;(5)估价报告不加盖机构公章,无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60 56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不回避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61 5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62 5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2)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3)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4)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5)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63 59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64 60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3)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65 61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66 6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67 63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68 64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69 65 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70 66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71 67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72 68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73 69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74 70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75 71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76 72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77 73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78 74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79 75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80 76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此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81 77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此规定分摊费用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82 78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83 79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84 80 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材料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85 81 建设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86 82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87 83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88 84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89 85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90 86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91 87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92 88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93 8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94 90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95 91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96 92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97 93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98 94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99 95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00 96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2、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3、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01 97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02 98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03 99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4、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04 100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05 10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06 102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07 103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08 104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2、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3、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09 105 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2、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4、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5、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10 106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2、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4、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即投入使用的;5、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6、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11 107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下列职责的: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2、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12 108 监理单位未履行下列安全职责的: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4、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13 109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2、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14 110 建设工程停工后又复工的,施工企业在复工前,未采取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等重新进行检查维修,消除事故隐患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15 111 施工企业接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责令改正的通知、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工指令后,未立即采取措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或者停工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16 112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的,未通过计量认证或者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就使用的:1、大修、改造后使用的;2、发生重大机械事故修复后使用的;3、遭受自然灾害破坏后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4、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17 113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18 114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3、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4、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19 115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20 116 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2、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3、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21 117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22 118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23 119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24 120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25 121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2、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26 12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27 123 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28 124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29 125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2、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30 126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31 127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32 128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向从业人员通报的;4、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33 129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34 130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35 131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36 132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37 133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38 134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39 135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40 136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41 137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覆盖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42 138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43 139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未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 #40;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 #41;申报登记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44 140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45 141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46 142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47 143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48 144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49 145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50 146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51 147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52 148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53 149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54 150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55 151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56 152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57 153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58 154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59 155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60 156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61 157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62 158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63 159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64 160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65 161 建设单位未按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166 162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三、行政强制 共0项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共0项
六、行政检查 共0项
七、行政确认 共16项
167 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168 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
169 3 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备案
170 4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171 5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172 6 房屋面积管理
173 7 物业服务等级备案
174 8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登记
175 9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176 10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177 11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78 12 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179 13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180 14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181 15 房产信息查询及预查封登记
182 16 房屋交易手续确认
八、行政奖励 共0项
九、行政裁决 共0项
十、其他类 共6 项
183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84 2 新建小区物业用房验收审批
185 3 公租房租金收缴
186 4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187 5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188 6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城管局(共   3 类、57   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3项
1 1 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批准
2 2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3 3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二、行政处罚 共53项
4 1 临街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未能限期清除的
5 2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它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
6 3 在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吊挂、晾晒
物品拒不改正的
7 4 未经许可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拒不改正的
8 5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9 6 未按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10 7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拒不改正的
11 8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未按规定时间、地点、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
12 9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工具造成泄露,遗撒的
13 10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违反下列规定的:1、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2、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3、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4、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5、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6、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7、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8、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9、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14 11 责任区内积雪未能及时清除的
15 12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餐厨垃圾的,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的
16 13 擅自在市区内饲养鸡、鸭等家畜家禽的
17 14 在市区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
18 15 室外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地等从事车辆清洗、维修活动的
19 16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20 17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21 18 在公共场地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物品的
22 19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
23 20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
24 21 擅自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25 22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用途的
26 23 未经同意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27 24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拒不改正的
28 25 未按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29 26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30 27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31 28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32 29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置活动的企业
33 30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34 31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等
35 32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36 33 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率低于国家标准,尚有空地可绿化而不绿化的
37 34 拒不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的
38 35 无绿化资质、设计和施工的
39 36 施工单位未拆除绿化用地内的临时设施、未清理场地的
40 37 未完成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
41 38 占有城市公园、游园、大型广场绿地和苗圃的
42 39 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的
43 40 在绿地内堆放物件或者倾倒污水、废弃物的
44 41 在绿地内挖坑,取土的
45 42 订、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的
46 43 擅自修剪树木的
47 44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48 45 擅自移植树木的
49 46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摊点的
50 47 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因管理不党等原因致树名木死亡的
51 48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核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52 49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53 50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54 51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55 52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56 53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三、行政强制 共 0
四、行政征收 共 0
五、行政给付 共 0
六、行政检查 共 0
七、行政确认 共 0
八、行政奖励 共 0
九、行政裁决 共 0
十、其他类 共1项
57 1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教育局(共5类、11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0项
二、行政处罚 共2项
1 1 违法实施幼儿教育、义务教育行为的处罚
2 2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0项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共1项
3 1 学生资助工作
六、行政检查 共2项
4 1 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5 2 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定期注册的组织、初审、复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 共1项
6 1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八、行政奖励 共0项
九、行政裁决 共0项
十、其他类 共5项
7 1 义务教育(含特教)入学注册、转学办理
8 2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9 3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10 4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事后备案
11 5 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年检
民宗局(共2类、9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4项
1 1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2 2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3 3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审批
4 4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审批
二、行政处罚 共5项
5 1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6 2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7 3 未按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8 4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9 5 违反《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0项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行政给付 共0项
六、行政检查 共0项
七、行政确认 共0项
八、行政奖励 共0项
九、行政裁决 共0项
十、其他 共0项
气象局(共2类、3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2项
1 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2 2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行政处罚 共0项
三、行政强制 共0项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共0项
六、行政检查 共0项
七、行政确认 共1项
3 1 雷电灾害鉴定
八、行政奖励 共0项
九、行政裁决 共0项
十、其他类 共0项
水务局(共1类50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0项
二、行政处罚 共50项
1 1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2 2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3 3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4 4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5 5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6 6 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7 7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8 8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9 9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10 10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11 11 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
12 12 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
13 13 经营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的服务行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私接管道取水,擅自拆改计量设施
14 14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15 15 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
16 16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17 17 在河道、湖泊、淀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18 18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
19 19 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
20 20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21 21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22 22 在江河、湖泊、水库、淀泊、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23 23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库区的
24 24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25 25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26 26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27 27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28 28 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
29 29 侵占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的
30 30 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生活、办公用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不符合防洪标准的;在分洪、蓄洪进出口附近区域和洪水主流区域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和设置其他设施的;未经批准毁损或者拆除防洪安全设施和原有高地、废堤、城墙的
31 31 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
32 32 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
33 33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采砂管理费的
34 34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35 35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36 36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的
37 37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38 38 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
39 39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40 40 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水文资料或者将其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或者伪造水文资料
41 41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42 42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43 43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44 44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45 45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46 46 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47 47 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
48 48 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
49 49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50 50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
三、行政强制 共0项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共0项
六、行政检查 共0项
七、行政确认 共0项
八、行政奖励 共0项
九、行政裁决 共0项
十、其他类 共0项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共2类、 36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0项
二、行政处罚 共34项
1 1 对未经许可、备案或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2 2 对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处罚
3 3 对虚假宣传,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另行付费的处罚
4 4 对违反旅游安全行为的处罚
5 5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6 6 对旅行社违反质保金或旅行社责任险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7 7 对旅行社不签订、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的处罚
8 8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9 9 对旅行社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10 10 对旅行社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11 11 对违法旅游景区的处罚
12 12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13 13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14 14 对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15 15 对导游人员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16 16 对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旅游经营者的处罚
17 17 对广播电视的设立、经营、终止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8 18 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违法行为处罚
19 19 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违反规定的处罚
20 20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21 21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22 22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3 23 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4 24 对视频点播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25 25 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26 26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法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和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行为进行处罚
27 27 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存在违规行为的处罚
28 2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29 29 对营业性演出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30 30 对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31 31 对违规经营艺术品的处罚
32 32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33 33 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34 34 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买卖文物、使用文物等存在违规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0项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共0项
六、行政检查 共0项
七、行政确认 共0项
八、行政奖励 共0项
九、行政裁决 共0项
十、其他类 共2项
35 1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备案
36 2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教育电视台)设立变更审核备案
体育局(共四类、6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处罚 共2项
1 1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2 2 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规定的处罚
二、行政检查 共2项
3 1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4 2 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行政确认 共1项
5 1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四、行政奖励 共1项
6 1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孟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共 2 类、3 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共 1 项
1 1 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给付   
六、行政检查   
七、行政确认 共 2 项
2 1 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纳入政府工作安排范围退役义务兵身份认定
3 2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
八、行政奖励   
九、行政裁决   
十、其他类   
医疗保障局(共2类、2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0项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共1项
1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支付
六、行政检查 共0项
七、行政确认 共1项
2 职工、居民参保登记
八、行政奖励 共0项
九、行政裁决 共0项
十、其他类 共0项
应急管理局(共8类、134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2项
1 1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2 2 第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3 3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行政处罚 共122项
4 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5 2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6 3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7 4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8 5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9 6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10 7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1 8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的处罚
12 9 对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13 10 对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14 11 对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15 12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的处罚
16 13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处罚
17 14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处罚
18 15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处罚
19 16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处罚
20 17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21 18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22 19 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23 20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24 21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25 22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26 23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27 24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28 25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29 26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的处罚
30 27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31 28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32 29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33 30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34 31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35 32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36 33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37 34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38 35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39 36 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40 3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41 3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42 39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43 40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44 41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45 42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46 43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47 44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48 45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49 46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50 47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51 48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52 49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53 50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54 51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55 52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56 53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57 54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58 55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59 56 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60 57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61 58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62 59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63 60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64 61 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65 62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66 63 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67 64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68 65 对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69 66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70 67 对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另有规定的除外)处罚
71 68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72 69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73 70 对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处罚
74 71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75 72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76 73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77 74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78 75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79 76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80 77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81 78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82 79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处罚
83 80 对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84 81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
85 82 对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86 83 对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87 84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88 85 对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89 86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宽叶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90 87 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律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处罚
91 88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92 89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93 90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94 9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95 9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处罚
96 9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97 94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务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98 9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99 96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100 97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101 98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102 99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03 1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104 101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处罚
105 102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用电布设线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罚
106 103 对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处罚
107 104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108 105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109 106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110 107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处罚
111 108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力理延期手续,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112 109 对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
113 110 对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114 111 对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处罚
115 112 对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116 113 对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处罚
117 114 对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118 115 对安全评价机构违反安全评价管理规定的处罚
119 116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用品防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120 117 对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121 118 对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处罚
122 119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123 120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124 121 对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处罚
125 122 对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1项
126 1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共1项
127 1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六、行政检查 共1项
128 1 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
七、行政确认 共1项
129 1 火灾事故调查
八、行政奖励 共1项
130 1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九、行政裁决 共0项
十、其他类 共4项
131 1 施工图抗震设防要求审查
132 2 抗震设防要求专项竣工验收
133 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134 4 重大危险源备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7类、25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9项
1 1 临时用地审批
2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3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查(划拨、出让)
4 4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5 5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6 6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7 7 地图审核
8 8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9 9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二、行政处罚 共7项
10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处罚
11 2 违反《地图管理条例》的处罚
12 3 违反《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处罚
13 4 对买卖木材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14 5 非法为食用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5 6 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
16 7 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1项
17 1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共0项
六、行政检查 共4项
18 1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19 2 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20 3 对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监督管理
21 4 对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 共1项
22 1 不动产登记
八、行政奖励 共0项
九、行政裁决 共1项
23 1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十、其他类 共2项
24 1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25 2 土地转用、征收审查
孟村县民政局(共 4   类、12   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1 项
1 1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二、行政处罚 0 项
三、行政强制 0 项
四、行政征收 共 0
五、行政给付 共 7
2 1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3 2 临时救助
4 3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5 4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6 5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7 6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8 7 高龄补贴发放
六、行政检查 共 2
9 1 全县性社会团体年检
10 2 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七、行政确认 2 项
11 1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12 2 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八、行政奖励 0 项
九、行政裁决 0 项
十、其他类 共 0
孟村回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共3类、20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0项
二、行政处罚 共10项
1 1 在本省范围内生产实心砖的处罚
2 2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3 3 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4 4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5 5 违反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6 6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7 7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8 8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9 9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节能监察,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0 10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0项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共0项
六、行政检查 共5项
11 1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12 2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13 3 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4 4 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 共0项
八、行政奖励 共0项
九、行政裁决 共0项
十、其他类 共6项
15 1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16 2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包括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
17 3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8 4 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查
19 5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20 6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与不招标核准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
商务、工信局(共2类、22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0项
二、行政处罚 共4项
1 1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处罚
2 2 对二手车交易企业的处罚
3 3 对汽车销售企业的处罚
4 4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0项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共0项
六、行政检查 共4项
5 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检查
6 2 二手车交易企业检查
7 3 汽车销售企业检查
8 4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检查
七、行政确认 共0项
八、行政奖励 共0项
九、行政裁决 共0项
十、其他类 共23项
9 1 负责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推荐申报和管理考核工作。
10 2 会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相关工作。
11 3 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申报,配合上级部门对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复核。
12 4 做好全县规模以上企业及民营经济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同时做好规模以上企业培育工作。
13 5 助力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题。
14 6 做好全县军民融合企业的培育入库及申报工作。
15 7 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选拔培训工作,协调组织各类学习培训活动。
16 8 做好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及产业链发展实施方案,定期上报产业集群统计数据。
17 11 组织企业申报市级外贸转型升级发展资金
18 12 组织企业申报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金项目
19 13 商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企业备案
20 14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备案
21 1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2 16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孟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4类、45项)
单位:孟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一、行政许可 共0项
二、行政处罚 共29项
1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2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3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4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5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6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7 对缴费单位违法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延迟缴纳的处罚
8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及逾期不改正、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和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9 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10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11 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12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13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4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15 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16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17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18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19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20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21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22 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处罚
23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24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25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26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27 对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28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29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三、行政检查 共5项
1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2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3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4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监督检查
5 就业创业证办理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确认 共5项
1 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2 高级专家和高技能人才离退休年龄延长核准
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及待遇审核
4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核准
5 企业职工退休核查核准
五、行政奖励 共0项
六、其他类 共6项
1 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
2 政府序列股级干部任免
3 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科级以下)考核、奖惩
4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与非在职人员工资确定和调整
5 劳动争议处理
6 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审批
孟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0;共4类443项& #41;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0项
二、行政处罚 共402项
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 2 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 3 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 4 对违反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5 5 对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处罚
6 6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7 7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8 8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9 9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等行为的处罚
10 10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11 11 对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12 12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13 13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14 14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或者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15 15 对外国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16 16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17 17 对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18 18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19 19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20 20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21 21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22 22 对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23 23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24 24 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25 2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6 26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处罚
27 27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8 28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29 29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30 30 对涂改、出租、转让、伪造或者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31 31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32 32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33 33 对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处罚
34 34 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35 35 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以及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
36 36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37 37 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8 38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9 39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40 40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41 4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2 42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43 43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处罚
44 44 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45 45 对违反《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46 46 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7 47 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8 48 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9 49 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0 50 对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51 51 对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52 52 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政处罚
53 53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54 54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55 55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56 56 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7 57 对商品零售场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8 58 对商品零售场所没有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的行政处罚
59 59 对未经许可登记,擅自设立拍卖企业行为的处罚
60 60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61 61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62 62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63 63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罚
64 64 对拍卖企业采用虚假宣传,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65 65 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66 66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7 67 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处罚
68 68 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的处罚
69 69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处罚
70 70 对违反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的处罚
71 71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72 7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73 73 对违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74 74 对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处罚
75 75 对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6 76 对擅自使用特殊标志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等行为的处罚
77 77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行政处罚
78 78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79 79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
80 8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1 8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2 8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3 83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84 84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85 85 对广告代言人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86 86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处罚
87 87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针对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以及室内的经营者(其中户外违规设置广告的行政处罚职能已划入综合执法局)
88 88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89 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0 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1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2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3 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4 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5 95 对组织策划传销的;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96 96 对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处罚
97 97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98 98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对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的,未依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99 99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处罚
100 100 对《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01 101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102 102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103 103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规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104 104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105 105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106 106 对直销员在直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107 107 对《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处罚
108 108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109 109 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规定的处罚
110 110 对经营单位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处罚
111 111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处罚
112 112 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113 113 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处罚 ?
114 114 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 ?
115 11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16 116 对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处罚
117 117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处罚
118 118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119 119 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120 120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121 121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122 122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123 123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24 124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25 125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销售药品不准确有误,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未经过核对等的处罚
126 126 对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27 127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128 128 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等行为的处罚
129 129 对违反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处罚
130 130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31 13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32 132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33 133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34 134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35 135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136 136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37 137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38 138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139 139 对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40 140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41 141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处罚
142 142 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143 143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处罚
144 144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45 145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146 146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147 147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48 148 对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149 149 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150 150 对《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51 151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152 152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153 153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154 154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处罚
155 155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156 156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57 157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158 158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159 159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160 160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161 161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162 16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63 163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164 164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65 165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166 166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167 167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168 168 对《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69 169 对洗染企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170 170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171 171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72 172 对《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73 173 对《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74 174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175 175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等行为的处罚
176 176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77 177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78 178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179 179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80 180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181 181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182 182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183 183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处罚
184 18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185 185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86 186 对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187 187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处罚
188 188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89 189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190 190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销售凭证的处罚
191 191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192 192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193 193 对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处罚
194 194 对违法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195 195 对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196 196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97 197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198 198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199 199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200 200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201 201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202 202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203 203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04 204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05 205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06 206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07 207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208 208 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09 209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及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210 210 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以及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211 211 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12 212 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13 213 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14 214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以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215 215 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216 216 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17 217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218 218 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19 219 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20 220 对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221 221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22 222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以及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223 223 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224 224 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25 225 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26 226 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27 227 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28 228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或者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229 229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30 23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31 23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32 23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33 23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234 234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35 23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36 236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237 23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238 238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239 239 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240 24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41 241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处罚
242 242 对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243 243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244 24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245 245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246 246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处罚
247 247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248 248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249 249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250 250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251 251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252 252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253 253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254 254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255 255 对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或者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或者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256 256 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257 257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258 258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59 259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处罚
260 260 对《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61 261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262 262 对《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规定情形的处罚
263 263 对《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规定情形的处罚
264 264 对《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规定情形的处罚
265 265 对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的处罚
266 266 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67 267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268 268 对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269 269 对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270 270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271 271 对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272 272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273 273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处罚
274 274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75 275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276 276 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77 277 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78 278 对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79 279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280 280 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81 281 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82 282 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83 283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284 284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285 285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等的行政处罚
286 286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287 287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书、产品认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288 288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289 289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290 290 对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291 291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292 292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293 293 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
294 294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295 295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296 296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297 297 对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298 298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299 299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300 300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301 30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02 30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03 303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04 304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05 30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06 306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07 307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08 308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09 309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10 31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11 31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12 31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13 313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314 314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15 31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16 316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处罚
317 317 对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318 318 对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处罚
319 319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处罚
320 320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321 321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322 322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八条行为的处罚
323 323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行为的处罚
324 324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行为的处罚
325 325 对电梯制造单位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罚
326 326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行为之一的处罚
327 327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处罚
328 328 对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处罚
329 329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处罚
330 330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处罚
331 331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处罚
332 332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333 333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334 334 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335 335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处罚
336 336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337 337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338 338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处罚
339 339 对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340 340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行为的处罚
341 341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342 342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343 343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344 344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345 345 对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处罚
346 346 对认证委托人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处罚
347 347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348 348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处罚
349 349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50 350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51 351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52 352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353 353 对隐慝、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354 354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政处罚
355 355 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56 356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针对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经营单位(其中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职能已划入综合执法局)
357 357 明知是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358 358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359 359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360 360 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61 361 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62 362 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363 363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64 364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65 365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66 366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67 367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68 368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69 369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70 370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371 371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372 372 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73 373 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74 374 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75 375 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76 376 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77 377 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78 378 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79 379 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80 380 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81 381 对食盐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382 382 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83 383 对《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84 384 对《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85 385 对《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86 386 对假冒专利、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协助侵犯专利权、协助假冒专利、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擅自转移毁损查封扣押物品、违法从事专利服务、专利中介违法执业等8种违法行为的处罚。
387 387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388 388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389 389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390 390 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391 391 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处罚
392 392 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93 393 对经营者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394 394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处罚
395 395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396 396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397 397 对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398 398 对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399 399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四十二条的处罚
400 400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处罚
401 401 对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402 402 对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20项
403 1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的假冒专利产品
404 2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405 3 对产品质量违法案件涉案物品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406 4 对传销案件中相关物品、场所及资金实施查封、扣押
407 5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408 6 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行为实施查封、取缔
409 7 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实施扣留
410 8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411 9 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涉案物品、场所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412 10 对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413 11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414 12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415 13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等
416 14 对乳品质量安全案件中涉案物品、场所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417 15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418 16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19 17 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实施查封、扣押
420 18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查封、扣押
421 19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422 20 对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的查封、扣押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共0项
六、行政检查 共16项
423 1 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424 2 商标代理行为监督检查
425 3 对产品质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26 4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427 5 眼镜制配工作计量监督检查
428 6 加油站计量监督检查
429 7 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检查
430 8 对食品监督检查
431 9 对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432 10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检验结果
433 11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434 12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35 13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
436 14 对价格行为的检查
437 15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检查
438 16 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 共2项
439 1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
440 2 食品小摊点备案登记
八、行政奖励 共0项
九、行政裁决 共3项
441 1 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442 2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443 3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十、其他类 共0项
农业农村局(共5类、149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22项
1 1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2 2 大型(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核
3 3 海洋与渔业科技成果保密项目审批
4 4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5 5 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6 6 草种、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7 7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8 8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9 9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10 10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11 11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12 12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2
13 13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2
14 14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二、行政处罚 共111项
15 1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2
16 2 冒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冒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2
17 3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转让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2
18 4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2
19 5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2
20 6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其他单位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2
21 7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2
22 8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的: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的: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提供场所的: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2
23 9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2
24 10 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处罚 2
25 11 冒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冒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2
26 12 出借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出借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转让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的处罚 2
27 13 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畜禽产品的处罚 2
28 14 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2
29 15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出厂、点的: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出厂、点的处罚 2
30 16 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2
31 17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2
32 18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 2
33 19 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的;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2
34 20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2
35 21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2
36 22 屠宰、经营、运输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疫区内易感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2
37 23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2
38 24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2
39 25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处罚 2
40 26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2
41 27 动物诊疗机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违法造成动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2
42 28 执业兽医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2
43 29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2
44 30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2
45 3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的处罚 2
46 32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2
47 33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2
48 34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2
49 35 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2
50 36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2
51 37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2
52 38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2
53 39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2
54 40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2
55 41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2
56 42 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2
57 43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2
58 44 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 2
59 45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的, 1
60 46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的。 1
61 47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 1
62 48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1
63 49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1
64 50 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1
65 51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1
66 52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经营假农药的;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1
67 53 对经营劣质农药处罚 1
68 54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1
69 55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1
70 56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处罚 1
71 57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1
72 58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1
73 59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
74 60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1
75 61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1
76 62 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的;侵占、破坏测报场、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未经试验、示范即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农药和药械新产品的;
指使、诱导、强迫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实施不当植物保护措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未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的或拒不接受疫情监测的;擅自接种试验当地未曾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的;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的;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1
77 63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处罚 1
78 64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处罚 1
79 65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1
80 66 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处罚 1
81 67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1
82 68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2
83 69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2
84 70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处罚 2
85 71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处罚 2
86 72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处罚 2
87 73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处罚 2
88 74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2
89 75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2
90 76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2
91 7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
92 7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2
93 79 对应主动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2
94 80 对应立即停止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2
95 81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处罚. 2
96 82 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行为的处罚 2
97 83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禁用物质的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2
98 84 违反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要求的处罚
99 85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1
100 86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1
101 87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1
102 88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1
103 89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1
104 90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
105 91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侵权人的处罚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1
106 92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1
107 93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1
108 94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
109 95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对已撤销登记的,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1
110 96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1
111 97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
112 98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1
113 99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 1
114 100 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1
115 101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1
116 102 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
117 103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
118 104 出售、串换虫蛀、变质的种子的种子和其他伪劣种子的处罚 1
119 105 对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处罚 1
120 106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1
121 107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1
122 108 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1
123 109 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的处罚
124 110 违反《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125 111 违反《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10项
126 1 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127 2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的强制 2
128 3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2
129 4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代作处理 2
130 5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1
131 6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扣押 1
132 7 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1
133 8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2
134 9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 1
135 10 对违反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1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共0项
六:行政检查 共12项
136 1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
137 2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转审批局
138 3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 2
139 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日常监督检查 2
140 5 对下级单位的执法监督检查
141 6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142 7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2
143 8 动物诊疗监管 2
144 9 执业兽医监管 2
145 10 乡村兽医监管 2
146 11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 1
147 12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监督检查 1
七:行政确认 共2项
148 1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1
149 2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确认
八:行政奖励 共0项
九:行政裁决 共0项
十:其他类 共0项
司法局(共2类、3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0项
二、行政处罚 共0项
三、行政强制 共0项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行政给付 共3项
1 1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2 2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六、行政检查 共0项
七、行政确认 共0项
八、行政奖励 共1项
3 1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九、行政裁决 共0项
十、其他 共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