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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3/0003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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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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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孟村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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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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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孟市监处罚〔2023〕034号
- 主题词:
- 文号:
孟市监处罚〔2023〕034号
孟村回族自治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市监处罚〔2023〕034号![]()
当事人: 沧州******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93056049*****
住所(住址):孟村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赵**
身份证号码:1329311972********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0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沧州**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在官网网站上展示了专利号为:ZL 2005201*****.3的专利证书,经查,该专利号处于无效状态。
经查,(案件事实)沧州**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在自设公司官网上使用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使用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情况。
2、赵金盛个人拥有的专利号为ZL 200520127644.3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该专利所有权。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5、专利查询网站上查询专利号:ZL 200520127644.3的查询结果一份,证明该专利处于无效状态。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3年03月2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孟市监罚告〔2023〕034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立即删除无效的专利证书展示。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立即删除无效的专利证书展示。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通过孟村回族自治县财政局结算中心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孟村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03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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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