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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2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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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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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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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发证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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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孟政字〔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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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1-25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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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发证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发证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发证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24日
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
首次登记发证实施细则(暂行)
为落实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规范开展我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法规政策、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制定依据
(一)《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五)《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六)《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七)《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冀国土资发〔2012〕74号);
(九)《河北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22〕123号)。
二、登记发证范围
本办法仅限于我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调查范围内,以2009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间节点,属孟村回族自治县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初始数据库确定为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地上结构完整的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各村二调数据库集体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宅基地,不属于本次发证范围。对于已调查但压占二调建设用地范围线的宅基地,由乡镇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本次是否进行审批发证。
对于二调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确权的宅基地和二调村庄建设用地范围线以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宅基地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办理。
三、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一)按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户一宅”的规定,为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本村集体成员确权登记。
(二)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本村集体成员,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三)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农户、城镇居民或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女性或男性一方,因婚姻离开原农民集体,在新家庭所在农民集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放弃原农民集体宅基地的,应依法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离婚、丧偶后继续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对其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返回原籍生产生活且放弃原配偶所在地宅基地的,对其在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审批登记发证原则
(一)一户一宅,面积法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有关法律规定,除继承外,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执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即: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二)坚持不变不换的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于原持有宅基证,且有审批手续的宅基地,该宅基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不再重新审批发证,原宅基证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需将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上交,由乡镇统一收回入档。原审批手续及证书将在本次审批不动产权属之日起,自行作废。原证丢失或拒不交回的,也同样在审批新证之日起自行作废。
(三)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根据户籍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农村村民每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是由符合申请条件的权利人提出申请,经村、乡镇两级批准后,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构筑物所有权由申请人户口簿所载家庭成员共同使用,为本户单独所有。
(四)确认批准使用面积及实际占用面积。对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房屋,按合法取得宅基地及实际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权,对超过批准面积部分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省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五)对于因宅基地调查数据库中使用软件不同造成的宗地图、调查表等与数据库中宗地面积出现误差问题的处理。因宅基地调查数据库中使用的软件不同,造成宗地图、调查表等与数据库中宗地面积出现小范围误差,对误差不超过0.5平方米的,图、表原则上不再进行修改,发证面积以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中的面积为准。误差超过0.5平方米的,按实际测量数据进行适当调整。
五、不予登记的情况
(一)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以及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农民住宅;
(二)房屋坍塌或已拆除的宅基地;
(三)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土地及房屋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六)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六、按照历史阶段确定发证面积
村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面积的,经乡镇审核批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建房超过当地规定面积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由乡镇审核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以后建房占用宅基地的,符合规划但超面积,由乡镇按照规定标准233平方米审核批准后,进行确权登记,经协商虚线划定超面积部分并在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当地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七、分类审批,逐步推进
针对我县农村宅基地数量多、情况复杂的特点,将本次登记发证范围内的宅基地分为五个类型,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实施,稳步推进。
第一种类型:属一户一宅,且土地使用权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二种类型:一户多宅,且土地使用权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权利人自己确认一处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进行审批);
第三种类型: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和转让受让宅基地并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四种类型:城镇户籍人口使用或继承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的等情况,符合发证条件的;
其他类型:对以上几种类型之外的宅基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及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相关规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在村民自治基础上,分类逐户拿出意见,符合条件的审批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另行处理。
首先开展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的审批,第三种、第四种及其他类型宅基地审批逐步推进。
八、审批发证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准备全县各行政村公示的图件、表格、确权登记基层审批表,并分类别分批次发放到各乡镇。各乡镇政府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一名主管副职,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工作实施计划,进行工作部署,并督促各村确定1-2名宅基地协管员,村协管员参加乡镇工作专班。
(二)开展培训指导:由第三方作业单位对农村宅基地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协助各村梳理宅基地图表情况,乡镇主管人员参与并进行督导。
(三)宗地信息汇总及公示:乡镇工作专班组织各村对照底图和《应登记宅基地类别及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申请材料对照清单》《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宅基地分类清单》,对已有地籍调查宗地档案资料,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在每宗档案封面作出具体标识。作业队人员结合宅基地宗地档案材料,编辑汇总形成《农村宅基地权属信息统计表》。乡镇工作专班制作《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成果公告》,各村委会按批次将公告张贴到村信息公开栏等明显位置,公告内容包括:权利人姓名、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等。公告期15天。公告张贴后,应拍照留档,取近景远景各1张。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村宅基地协管员应及时记录并上报乡镇工作专班。对于统一地籍调查后翻建、改扩建住宅的,也应记录并上报。
(四)分批进行基层审查:根据乡镇统一计划安排,各村委会按批次组织进行村级初审,完善村民的宅基地申请。并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申请人是否为本村集体成员、是否属于“一户一宅”、建房占地时间、宅基地是否符合合理布局和面积标准、住宅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经过公示等。对通过村级审查的宅基地,由村委会主任在《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基层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报送乡镇宅基地工作专班。
乡镇工作专班对完成村级初审的宅基地及住宅,按批次进行乡镇集中审查,审查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基层审批表》乡镇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乡镇政府印章归档。乡镇审查意见应写明宅基地分属类型、是否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是否符合乡镇村建设规划、占地年限、批准占地面积等内容。
(五)统一代理申请:乡镇工作专班根据计划安排,分批次携带《应登记宅基地权属信息统计表》和《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基层审批表》,到不动产登记办公场所,当场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统一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
(六)批量受理,集中登簿: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各批次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后,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将相关信息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地籍数据库,按批次进行集中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按批次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同步进行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制作《不予登记告知书》。
(七)统一核发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每宗宅基地登记事项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如实、准确填写不动产权证书,加盖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统一向有关乡镇发放,并按10元/本的标准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得向群众收取登记费。要将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费用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充实补充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不在本次登记发证范围内的,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宅基地申请程序审批后,由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将审批结果录入“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并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领取证书,乡镇负责发放给村民。
九、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面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发证工作;拟定实施细则,对各乡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作业队伍与各乡镇无缝对接,受理登记申请,核发不动产权证书;负责建立“房地一体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数据库和权籍数据库;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宅基地日常审批工作的政策把握及指导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农村户籍人员信息核实和户籍证明出具工作;
(五)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经费保障和拨付工作;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委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实施工作,做好村民身份确认、权利人认定、占地时间、房屋建设时间的认定、用地面积认定、权属争议调处、审核批准、分批次提交不动产登记资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证并向村民发放等工作;同时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十、其他要求
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